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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校园贷”、“套路贷” 
发表单位:           发表日期:2021-03-08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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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园贷: 也称校园网贷,是指一些网络贷款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只要你是在校学生,网上提交资料、通过审核、支付一定手续费,就能轻松申请信用贷款。近年来,高利贷披上了“校园贷款”的外衣,将罪恶的魔爪伸向了纯洁的校园,很多学生因涉世未深,缺乏判断能力,便轻易陷入校园贷泥潭。

  校园贷究竟有哪些危害呢?

  1.具有高利贷性质。不法分子将目标对准学校,利用学生社会认知能力较差,防范心理弱的劣势,从表面上看这种借贷是“薄利多销”,但实际上不法分子获得的利率是银行的20-30倍。

  2.滋生借款学生的恶习。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靠父母提供的生活费,若学生具有攀比心理,那么父母提供的费用不足以满足其需求。这部分学生可能会转向校园高利贷获取资金,并引发赌博、酗酒等不良恶习,严重的可能因无法还款而逃课、辍学。

  3.采用各种手段讨债。一些放贷人进行放贷时会要求提供一定价值的物品进行抵押,而且要收取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一旦学生不能按时还贷,放贷人可能会采取恐吓、殴打、威胁学生甚至其父母的手段进行暴力讨债,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高校的校园秩序造成重大危害。

  4进行其他犯罪。放贷人可能利用校园“高利贷”诈骗学生的抵押物、保证金,或利用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电话诈骗、骗领信用卡等。

 

    · 那么面对校园贷,我们该怎么做呢?

  1、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抵制盲目消费、跟风攀比的诱惑。

  2、如有正当资金需求的,应当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

  3、保持理智,寻求正确的救济渠道。留存相关证据,第一时间与老师和家长商量,涉及人身威胁的应当立即报警。

    

   · 防范识别:经过整治,校园贷得到遏制,但出现回租贷、培训贷等诸多"新马甲",校园贷严重扰乱校园环境和市场环境,严重危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教育部等部门2017年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校园贷的高压严打。此外,很多商业银行加大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的研发和推广,为大学生提供规范、合法的金融服务,从而将不良网贷赶出校园 。
  
   · 案例:

  2019年5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张某等8人提起公诉,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彭某佳、杨某鑫等3人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彭某佳曾经分别是"分期乐"和"永旺分期"借贷平台的高校业务员,他们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接触到一些有借款需求的在校大学生,通过审查个人资料、家庭信息等,掌握了一批以深圳户口、家庭条件优越、有超前消费习惯、自控能力差等为特点的在校大学生资源。

  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张某纠集董某铭等人合作开展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的无抵押高息短期借款业务,由董某铭等人负责出资,张某负责物色客户(借款人)、出面签订合同和债务催收,所得的利润六四分成,风险共担。他们运营的借款模式以1周或2周为借款周期,利息15%~25%不等,每日逾期费为借款金额的5%~10%不等。彭某佳则联合杨某鑫等人合作开展"校园贷"业务,借款模式以1周或5日为借款周期,利息15%~30%不等,逾期费每日收取500元到1000元不等。

 

 

  来源:网络
 
 
 
 
  编辑:林燕新  编审:马剑  监制:蓝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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