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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总商会章程 
发表单位:           发表日期:2010-05-10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杭县总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以上杭籍公民在县内外从事生产营销活动和来杭投资兴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指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主动地开展外引内联活功、卓有成效地做好组织协调和综合服务工作,为会员服务,为繁荣上杭经济服务,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上杭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上杭县临江镇解放路39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为上杭的经济发展和繁荣作贡献;

  (二)密切与会员的联系,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向县委县政府及各级党政部门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搭建会员参政议政和建言献策的政治平台。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建议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为本会会员所属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培训等服务,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活动,推动会员所属企业的沟通交流和团结协作,抱团发展。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节约能源资源,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扶贫攻坚和各项公益活动,宣传有突出贡献会员的先进事迹,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推荐表彰。

  (六)接受政府的委托,组织会员所属企业承办和参加各种经贸交流活动,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凡上杭籍县内外及来杭投资兴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热心本会工作,奉献本会事业;

  (三)奉公守法,依法经营,信誉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会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四)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商业机密除外)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企业如因违反国家法令、政策被取缔,或经营管理不善倒闭、则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应提前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一年内不缴纳本届会费或从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应视作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采取协商方式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可授权会长全权代理职权,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设会长 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维护本会利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有较高威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会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届换届前一个月,会费缴纳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并 接受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10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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